灌建发〔2019〕20号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因我局相关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县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人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潘龙飞 局长
副主任委员:陈永先 副局长、地震局局长
朱海波 副局长、人防办主任
杨 军 副局长
张 帆 党委副书记
章 青 党委委员、地震局副局长
姜 辉 党委委员
包 能 党委委员、城投公司总经理
杨 红 党委委员
李中勤 副科级
委 员:马 锐 政策法规科科长、扶贫办主任
解晓东 建管处主任、安监站站长
王杰奇 质监站站长
陈晶晶 监察室主任、城建监察大队队长
杨永浩 公用事业科科长、263办主任、节水办主任
于 宇 房产处主任
颜建华 物业管理科科长
刘晓娟 墙改办主任
赵大伟 燃气办主任、人武部副部长
刘志军 路灯所所长
段中阳 造价站站长、散装办主任
法律顾问(聘)
承办案件执法人员
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局机关其他科室负责人,涉案项目质安监督员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马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附件: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
附件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
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审查范围
以下调查终结的案件,需经住建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三)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审查内容
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三、审查程序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局城建监察大队(简称监察大队)拟定审查会方案及处罚建议,报由委员会办公室,请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2.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参会。监察大队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监察大队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办案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监察大队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四、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